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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装置专项整治方案,到底要整改什么?

方案制定前提 

为贯彻落实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1202-2022),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装置设置,切实消除补光装置安装使用不规范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决定从 3 月起至年底全国组织开展规范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装置设置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以卡口、执法取证等道路交通监控设备 (以下统称监控设备”)为重点,全面梳理掌握监控设备补光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排查整改补光装置设置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科学设置、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补光装置管理规范化水平,为群众出行提供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工作原则 

(一) 安全原则。

补光装置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围绕防事故、保安全、促畅通的目标,系统排查治理补光装置设置不规范影响安全驾驶的问题,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坚决停用整改,从源头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 合规原则。

补光装置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安全相关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监控设备类型和业务应用场景开展产品选型、安装部署和验收评价,落实常态化运维管理,确保补光装置运行稳定、合规。

(三) 统筹原则。

补光装置设置应当兼顾公安机关管理需求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既要服务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需要,又要避免盲目通过增强亮度的方式抓拍驾驶人行为特征等情况,防止发生泄漏公民个人隐私案事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排查重点和整改措施 

(一) 关于补光装置设置。

一是单个车道补光装置安装数量过多的,应结合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原则上一个车道每方向最多安装使用一个补光装置。二是补光装置安装高度低于标准最低限值的,应调高其安装高度:若高度受限无法调整应调整其纵向安装角度,最大程度降低远距离补光造成的夜间眩光影响。三是补光装置的补光距离明显超出监控设备抓拍范围的,应调整其纵向安装角度,降低杂散光对驾驶人视认的不良影响。四是补光装置安装角度不符合规定、正对车道进行补光的应调整其横向安装角度,做到交错车道补光,减少正面补光对驾驶人视认的不良影响。五是补光装置亮度设置过高、超出车辆特征抓拍需求的,对于仅需记录车辆特征的监控设备,其补光装置亮度应按照号牌识别需求进行设定,控制在标准规定范围内。对于需要记录驾驶人面部特征的监控设备,应将监控设备及补光装置更换为红外、微光等环保型设备。六是对于新增或调整监控设备及补光装置位置的,特别是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等点位,应综合布设需求、设施环境条件、交通出行特点等因素评估补光装设置位置对交通安全的影响,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二) 关于城市道路补光装置使用。

一是监控设备夜间使用爆闪灯(脉冲型补光装置)的,应将其夜间补光方式调整为频闪;无法调整的,应关停夜间补光或更换设备。二是照明不良或无照明路段补光装置亮度明显高于路面环境亮度的,可协调相关部门增设环境光,提升道路环境照明亮度。短期内无法改变环境亮度的,应按照一级补光装置亮度上限值调低其补光亮度; 无法调低亮度的,应关停或更换设备。三是城市干道、快速路上卡口补光装置连续触发闪烁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调整其补光方式,使其视觉效果为常亮状态;无法调整的,应关停或更换设备

(三) 关于公路补光装置使用。

一是非测速类监控设备夜间使用爆闪灯的,应将其夜间补光方式调整为频闪;无法调整的,应关停夜间补光或更换设备。二是测速类监控设备夜间使用爆闪灯,但亮度超过限值的,应按照一级补光装置亮度上限值调低其夜间补光亮度;无法调整的,应关停或更换设备。三是事故多发游度补光装置眩光安全隐患突出的,应将监控设备及补光装置重换为红外、微光等环保型设备,最大限度减少眩光产生

()关于群众反映的意见问题。全面梳理近年来群众通过互联网、热线电话、群众来信等渠道反映的补光装置运行异常眩光严重等问题线索,逐一核实设备运行情况,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应纳入隐患清单,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挂账督办,限期整改。涉及相关警种、部门安装使用的补光装置,要做好问题线索通报工作。

阶段安排 

()全面排查阶段 (5月底前)。对照本方案和《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1202-2022)》等标准规范,全覆盖、无死角排查补光装置安装使用情况,摸清补光装置的安装位置、补光方式、工作模式、参数设置等,深入查找使用管理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5 月底前,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监控设备管理模块采集上报,形成完整详实的补光装置台账和问题隐患清单

() 深入整改阶段(6月初至9月底)。坚持边查边改,对照建立的问题隐患清单,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民警和完成时限,实行销号管理。对短期可以解决的,要立行立改; 对于受经费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要科学评估所需经费,积极开展预算申报和项目立项,明确具体时限和进展节点确保整改工作有计划推进,期间要采取全天候或部分时段关停的方式进行过渡,避免设备工作;要优整改执法管控需求迫切的重点路段和关键点位,确保业务工作正常有序运转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补光装置隐患整改的预算报工作,落实配套经费保障;7月底前,对于通过调整设置等技术手段能够解决的问题隐患,整改率要达到 100%;9月底前,对干违规用闪灯的问题隐患,整改率要达到 100%10月起,将对补光装置问题严重的监控设备实施熔断。

()巩固提升阶段(10月初至12 月底)11 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对补光装置排查整改效果进行抽查,总队抽查的支队比例不低于 30%,支队抽查的大队比例不低于 50%总局将派出工作组对部分省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暗访检查。12 月,各地要全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查找问题不足,巩固经验做法,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以查促整改、以查促规范。将升级完善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依托监控设备管理模块,建立部省市三级动态排查、问题预警、情况通报、督促整改的工作机制,推动补光装置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工作要求 

(一)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范补光装置设置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将专项整治作为防事故保安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关切、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抓好贯彻落实,以解决好群众关键小事这一小切口,带动交警执法形象大转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道安办等平台的统筹推动作用,争取党委政府在政策、经费方面的支持,推动交通运输等行业部门协同共治。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科技、秩序、法制、事故、装财、设施设置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部门责任,结合普通公路安全隐患突出点段治理和交警系统深化改进执法工作,统筹组织推进要积极向公安厅()党委汇报,密切与科信等部门协作,推动问题隐患得到全面整改

()培育先进典型,打造样板亮点。每个总队要选择2个地市作为示范城市,组建专家团队进行重点帮扶指导。每个支队要选择1条城市道路、1条公路作为示范路段(每条示范道路不少于 5 处监控点位),培育打造先进典型,固化提炼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带动提升整体规范化水平

()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质量效果。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总队要健全完善研判分析、指挥调度、约谈督办、综合通报等制度机制,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整改不到位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对问题隐患多、整改工作滞后的省份,我局将实行挂牌督办。

()落实日常巡查,建立常态机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将补光装置运维纳入监控设备联网联控工作范畴,定期对辖区道路监控设备及补光装置进行实地巡查,落实监督管理和维护检修职责,建立巡查台账。要依托现有的系统平台,探索通过联网监测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补光装置运行状况的动态排查、快速预警,进一步提升日常运维监管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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